法律条文

以下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取自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3/15/content_1367387.htm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
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
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
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
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
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